一场声势浩大的整顿违规吃喝运动在全国开展满瑞网,运动化导致的扩大化,将律师也作为为违规吃喝的整治对象,在一些地方也已展开。例如,律所也要开展严禁违规吃喝的查处行动,党员律师举办或参加宴请的要向司法局报备,非党员律师要向律所报备,一律不准喝酒。一家律所设立“酒精检测岗”,律师上班需吹气测酒。然而,将律师作为违规吃喝的整顿对象,既缺乏法律依据,也混淆了权力与权利的界限。
一、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,并非行使公权力的主体
违规吃喝是指违反规定接受、提供宴请,其中包括违规提供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、接受公款宴请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,以及违反规定组织、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等行为,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,违规吃喝案件主要有四类,一是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;二是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;三是违规组织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;四是超标准、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。简言之,“违规吃喝”主要是与公务、公款和公职人员生活奢靡相关。律师并非公权力主体,不存在影响“公众执行公务”问题,且无公款可以支配利用。
享受美味佳肴,品尝美酒佳酿,乃人之正当欲望,无可厚非,只要与公权和公款无关,有关部门无权进行此类整治。律师系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,在域外大多被定位为“自由职业者”。其提供的是知识、服务,并非公共权力,其也无公共资源可以支配。消费大多“自掏腰包”,是对自身财产收入的处分行为,其消费多少、如何消费、是否饮酒和喝什么酒,均是一种所有权的处分行为满瑞网,符合《民法典》关于所有权的规定,他人无权干涉。因此,应当区别律师职业与公权部门的区别,不可等同。如果不分职业属性的区别而“一刀切”予以整治,其效果适得其反。
二、整顿违规吃喝是为了防止公职人员生活奢靡和权力寻租
整顿违规吃喝的目有两个方面:一是防止权力寻租和滥用职权;二是防止生活奢靡腐化。就前者而言,律师无权力可用,也没有寻租的空间。律师系人,吃喝乃正常需要,不存在所谓的“违规”问题。至于“奢靡腐化”问题,主要是对公权力行使者的要求,律师不在此列。即便是案件当事人基于对律师的感谢,请其饮酒乃至大吃大喝,花费的也不是“公款”,也不存在职权被“收买”问题。
为了解决贫富悬殊导致的诸多社会问题,我们提倡“共同富裕”,但在该目标实现之前,应当顾虑“一部分人先富起来”满瑞网,以“先富带后富”,最终走向“共同富裕”。这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应当是“律师”。他们靠自己的勤劳和智慧,享受高品质的生活,是应当被鼓励的。如果说他们住豪宅、开豪车、享受美食美酒享受“奢靡腐化”生活,那是他们在消费自己创造的收入,他人不应“指手画脚”。如果他人不愿受到更多约束和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,你完全可以跳离公权机关,实现自己的“相对自由”。
三、对律师饮酒进行检查检测和要求律师报案,并无法律依据
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理是“法无授权不可为”,私权利行使的边界是“法不禁止皆自由”。有关部门、单位在检查、检测律师饮酒问题上应遵循这一基本法理。从现有法规范看,并无任何一部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有关主体可以整治律师饮酒问题。这意味着对律师工作日内饮酒行为的整治并无法律、法规依据。相反,我国《立法法》第91条第2款规定:“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、决定、命令的依据,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,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。”禁止律师饮酒和要求报备,无疑减损其权利,增加其义务。这需要首先问一问是否有“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、决定、命令的依据”?这才是真正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。
四、律师职业魅力和功能发挥受到减损
不少人从司法机关离开选择从事律师职业,或者一些法科生毕业后选择进入律师队伍,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该职业的魅力所在:自由、高收入、体面的生活。尽管律师职业当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,正在经历一场“寒冬”。但法治国的建设离不开这一职业群体。如果对律师像对公权力主体一样管控,不仅律师职业魅力丧失殆尽,而且有违全世界通行的律师工作规律。难怪有人感叹:“公权力的手伸得太长”。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并非管得越宽越多越好,而是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,明白权力行使的边界。
律师作为不吃“皇粮”的一族,没有必要强加其如公职人员一样的义务。否则,会导致权利义务不成比例的矛盾。当然,公职律师是一个例外。他们没有公职人员的待遇和保障,却承受着如公职人员一样的义务。长此以往,律师制度将失去活力,律师职业将失去魅力,律师监督公权力的功能将受到极大限制。律师基于交往交流、纾解压力的需要,可以适量饮酒,但不可酗酒,否则不仅伤身,还有损自己的职业形象。尤其是参加庭审、与司法官会面沟通、会见当事人及其家属前,尽量不要饮酒。律师应保持优雅的举止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平和的态度,如此方可成为“法律之师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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